|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 政策文件 | 其他政策文件 | 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 机构概况 | 领导信息 | 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股 |
| 机构概况 | 机构信息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机关职能,以及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股 |
| 规划计划 | 市场监管领域规划计划 | 涉及市场监管业务职能的中长期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 政务服务 | 市场监管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 | 市场监管领域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目录,行使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企业注册登记服务中心、注册登记股、行政审批股 |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 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 |
| 财政预算、决算 | 预算、决算 | 部门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 政府网站 | 批准(批复)后20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财务股 |
| 财政预算、决算 | “三公”经费 |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 政府网站 | 批准(批复)后20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财务股 |
| 财政预算、决算 | 绩效评价 | 按要求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入预算并公开 |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20〕7号)第四十二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财务股 |
| 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行管部门 |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 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4点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财务股 |
| 应急管理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 市场监管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八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协调股 |
| 公务员招录 | 公务员招考 |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股 |
| 公务员招录 | 公务员录用 | 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股 |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及其答复意见经审查可以公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1号)第十三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在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后一个月内开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 业务事项 | 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 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相关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股 |
| 业务事项 |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药品抽检检测股 |
| 业务事项 | 药品监督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2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药品监督管理股、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 业务事项 | 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企业注册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股 |
| 业务事项 | 产品质量监管 |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 |
| 业务事项 | 企业信用档案 |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 |
| 业务事项 | 地方标准 | 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地方标准管理部门 |
| 业务事项 | “高效办成一件事” | 涉及市场监管系统牵头的“高效办成一件事”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企业注册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股 |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不予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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