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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我局收到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市常宁市兄弟水产店食品经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鲈鱼(淡水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鲈鱼(淡水鱼);类型:使用农产品;抽样日期:2025年9月2日;经营者:曾双成;购进日期:2025年9月2日;不合格项目:恩若沙星,实测值为204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磺胺类(总量),实测值为1770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5年9月1日,当事人购进鲈鱼(淡水鱼)35公斤,2025年9日2抽检鲈鱼(淡水鱼)2.55公斤,剩余产品的全部销售,没有剩余。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400元。
因当事人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使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查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恩若沙星、磺胺类(总量)超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6400元。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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