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潮人鲜货烧烤夜市餐饮经营单位采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51030日,我局收到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市常宁市潮人鲜货烧烤夜市餐饮经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粉(香辛料类)。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辣椒粉;类型:香辛料类;抽样日期:2025年9月18日;经营者:邓波;购进日期:2025年9月13日;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1.88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5913日,当事人购进辣椒粉(香辛料类)10公斤,2025年918抽检辣椒粉(香辛料类)1.5公斤,剩余的全部使用,没有剩余。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80元。

   因当事人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能查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属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54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54元。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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