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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我局收到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市食品经营单位常宁市惠万家食品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本地辣椒、本地茄子。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名称:本地辣椒;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莎;购进日期:2025年7月9日;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实测值为 0.0671,标准指标应为 ≤0.05。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名称:本地茄子;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莎;购进日期:2025年7月9日;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实测值为 0.108,标准指标应为 ≤0.05。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5年7月9日,当事人购进本地辣椒3公斤,本地茄子3.5斤,2025年7月10日本地辣椒抽检1.076公斤,本地茄子抽检1.172公斤,其余的本地辣椒、本地茄子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0.48元。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涉案产品为农产品且进货很少。销售使用快未有产品召回。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无法查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1.没收非法所得30.48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30.48元。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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